男女朋友因性格不合适闹分手后,签署了“分手协议”,男方在协议下支付女方12万元后,女子又将其告上法院,向男子再次索要12万。不过这一诉求被海淀法院驳回。
王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2008年相恋,2011年同居,没过多久发现彼此性格等各方面不合适,今年2月分手,并签署“分手协议”,约定张先生一次性向她支付12万元补偿款,无奈张先生迟迟没有给付,只得提起诉讼。张先生认为,分手协议是在被胁迫之下签署,王女士在未受任何损失的情况下主张补偿本就于法无据,而且他已实际支付了王女士12万元,“签署协议当天,我从银行取款10万元,加上现金一共12万元给了她”。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确已支付,且二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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