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南京雨花台区板桥街道的曹女士,在一家化妆品店购买了一套紧肤化妆品,本来想在这个夏季,好好地保养一下皮肤,没有想到不但美白不成还差点毁容。
据介绍,曹女士前不久在家附近的一家化妆品店购买了一套价值560元的化妆品,店家声称使用后可以紧致皮肤,可谁知回去使用一天后就出现脸部发热红肿现象,曹女士非常害怕就立即去了医院,经医生诊断为皮肤过敏导致,如果不及时治疗有可能会毁容。
几天后,康复的曹女士拿着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找到该店的负责人要求赔偿,店方声称化妆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化妆品使用时存在个体差异,曹女士只不过是正常的过敏反应,并无大碍,不肯赔偿。这让曹女士十分气愤,随后向雨花台板桥工商所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立即找到店方,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调解后,店方答应赔偿曹女士医药费200元,同时退回其购货款560元。
工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在消费者购买化妆品等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产品时,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的,导致消费者出现异常情况,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类似商品时,也应仔细向商家仔细询问商品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应当保存好购货发票等证据,以利于在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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