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静
法庭上,由于房产是周成海的婚前财产,白母当庭出示了两人约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但小伟的代理人认为周成海签名笔体不一致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起诉析产
白母要求分割白静遗产
54岁的高女士起诉称,2012年2月28日,白静被丈夫周成海杀害,周成海随后自杀身亡,高女士是白静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被告小伟是周成海唯一的儿子,为周成海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高女士表示,位于朝阳区芳园南里的房产与两辆奔驰一辆宝马车,是白静与周成海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上述财产应该由其与小伟分割继承,因此起诉要求析产并继承财产。
庭审现场
原告:提交约定房产共有的协议证明
今天上午,白静母亲作为原告参与庭审,但周成海的儿子小伟并没有出现。据了解,刚满18岁的小伟目前还在留学,而他的诉讼代理人、母亲李女士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而是由一名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在法庭上,高女士除提出要求分割房产和相关的车辆外,还要求分割白静与周成海的股票账户。高女士称,周成海名下的股票账户市值约200万,白静名下的股票账户市值约400万。
据了解,白静母亲起诉分割的那套房产,目前已经向外出租,租金用来偿还贷款。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高女士提交了一份房屋共有协议书,以证明要求分割的涉案房屋原来是李女士与周成海的共有房屋,离婚时,他们约定这套房屋由周成海所有,后来周成海和白静约定这套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但白静和周成海没有变更产权手续。
随后高女士还提交了白静与周成海约定房屋为夫妻共有的约定原件。
而就该套房产,周成海的前妻李女士曾经向法院提出过中止审理的要求。据了解,由于李女士曾经在朝阳法院工作,因此按照回避制度,该案被高院指定顺义法院进行审理。
被告:签名笔体不一致要求司法鉴定
对于高女士的起诉,小伟的代理律师表示,高女士的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房产及车辆,其中房产属于周成海与白静结婚之前的婚前财产,不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原告起诉列明的财产是周成海生前购买的物产,白静名下的财产原告没有将其列为本案的涉案遗产。
代理律师表示,小伟父亲在其幼年时与白静有不正当的关系,造成父母离异,进而发生了周成海、白静、乔宇之间的刑事案件,给小伟造成了不良影响,由于小伟年龄小,无社会能力,无法获取白静及其父亲的财产信息,法庭审理对小伟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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